請有意校外教學老師再注意,謝謝!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6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60832號函辦理。 二、若有播放有害學生身心健康之視聽訊息等情,恐有違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44條及第92條規定,請貴校協助宣導,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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