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縣警察局105年8月31日彰警刑字第1050065995號函
及內政部警政署105年8月29日警署刑防字第1050005778號
函辦理。
二、邇來詐騙集團多以吸收未成年學子擔任取款車手,然依民
法第18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提起民事
訴訟向車手的父母要求損害賠償;又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
7月1日開始施行,可針對不法犯罪所得進行沒收或追徵其
價額,以保護被害人權益。
三、檢附相關案例裁判書及刑法沒收新舊制比較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