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環境教育法於99年制定公布後,為配合施行後執行現況,並參採立法院於第9屆第4會期提案修正通過,並經總統令公布修正旨揭條文。
以強化現行環境教育,推動山林、田野、海洋等環境認知教育;
刪除以參訪型式進行環境教育;
界定裁罰接受環境講習之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應由所屬組織指派,以杜絕爭議;
裁罰環境講習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回歸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等。
二、
貴單位日後規劃環境教育活動,請配合勿以參訪型式進行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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