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C號函辦理。 |
二、 | 查旨揭教育部令略以,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
三、 | 因本府業以106年12月15日府人給字第1060437339號函核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申請107年退休名冊在案,如冊列人員符合前述特殊原因要件,原核定於107年2月1日退休,欲變更退休日期者,務請於107年1月10日(三)前函報本府。 |
四、 | 檢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及本府107年各級學校教育人員變更退休生效日期期程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