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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生活教育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8-05-21 | 點閱數: 2131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三、爰請各校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0日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宣導有關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及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皆屬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行為。

四、請透過各項會議與相關研習,依注意事項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積極加強所屬教師及其他亦有輔導管教學生之教育人員(如:運動教練、社團教練、學校行政人員……等)宣導校園正向管教政策,提升所有教育人員之輔導管教專業知能,採取符合教育目的及合法有效之輔導管教配套措施,以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五、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內
六、次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略以: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七、綜上,若學校發生教師體罰事件,應於知悉24小時向社政單位進行通報(「關懷e起來」網站),並須指派專人至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站進行校安通報,另通報社政單位(113)之時間,須於校安通報中登載敘明並啟動學校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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