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88778號函辦理。 |
二、 | 如代理教師屬長期病假之代理缺,原聘任期間自109年2月1日至109年7月14日。如請長期病假之現職專任教師於代理教師聘約期間病逝(109年6月10日),學校仍需聘請代理教師代理病逝之專任教師所遺課務。倘原代理原因消失,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後續聘任事宜。 |
三、 | 惟現職教師係因病逝而改變其代理教師之代理原因,此代理原因之消失非屬人為可控制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原聘約所訂聘期續聘該名代理教師至聘期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