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12613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本縣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精進課程及教學,落實教育正常發展,請貴校確實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三、關於國民中學實施課後輔導一節,本府分別於108年9月10日府教學字第1080311408號函及108年11月11日府教學字第1080396851號函(諒達)重申課後輔導「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不得教授新進度」、「學生留校自習不得收取授課鐘點費」及「相關申訴管道」等規定。又,為避免學校強制要求學生參加輔導課,辦理時其家長同意書應有「不同意」之選項,且無須敘明理由,至其格式尊重學校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