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使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獎懲案件符合綜覈名實及作業審核標準更臻明確周妥,爰於108年10月23日以府人考字第1080368399號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及增訂附表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績優或辦理各項活動之敘獎標準」、附表二「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平時獎懲案件檢核表」,並函知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依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先予敘明。 |
二、 | 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屬本職業務範圍內或協助其他機關(單位)辦理經常性或例行性業務或活動者,不予敘獎,僅作為年終考績參考,惟經審慎評估確屬重要專案性或特殊複雜性,得簽辦敘獎,但應具體、數據化敘明功績或勞績及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避免獎勵流於寬濫,以符衡平原則。 |
三、 | 檢附「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附表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績優或辦理各項活動之敘獎標準」及附表二「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平時獎懲案件檢核表」各1份,並已置於本府人事處網頁之法令規章項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