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4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00022625號書轉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2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391號函辦理。 二、衛福部為使企業及政府機關(構)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委託事宜有所依循,增訂相關委託服務契約範例,並配合修正旨揭計畫。請持續就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情形,定期評估辦理相關托育設施設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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