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0年9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0164號書函辦理。 二、查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學校教職員及教育事業人員褒揚案件,除總統特頒者外,應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詳實調查,列舉事蹟,填具褒揚事蹟表,加註考語及核章後,檢附證明文件,送請教育部初審。申請是類案件時,請確依旨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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