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銓敘部110年9月23日部法二字第1105387613號函辦理。
二、 茲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民國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改認為行政處分,自該日起應循復審程序處理,另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原即屬行政處分。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核定機關於製發一次記二大功(過)獎懲令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
三、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前經考試院於110年7月30日修正發布,請各機關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案件。為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及保訓會相關釋示,銓敘部修正專案考績(成)通知書,並已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考績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