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0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39302號函辦理。
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2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3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且在非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期間,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所稱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至於請辦特種考試之機關並非前開分發辦法所稱之分發機關。
三、 又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7月3日局力字第0980063156號函略以,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除應先行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並應俟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通知當事人,如逕行公布(或通知)錄取,致衍生不符自行遴用相關規定之情事,相關責任應由各該機關自行負責。爰各機關於辦理此類案件,應本審慎,事先洽詢相關機關瞭解正確之程序規定。
四、 邇來發生機關因未諳法令,於未報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前,即逕為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導致人員送審或動態登記作業無法完成,影響人員權益甚鉅,請各機關確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衍生後續究責及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