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府110年9月28日擴大主管會報裁示事項辦理。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請各機關學校徵才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不得有就業歧視之徵才條件,避免觸法招致罰則,並符平等就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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