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9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100153638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請欲參加者於本(110)年12月21日下班前填具推薦表一式3份及相關佐證資料,逕送本室; 如有同仁交件,訂於本年12月28日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於111年1月7日前送縣府教育處社教科辦理。。
三、 推薦資料報送方式,說明如下:
(一) 請依附件填表說明填寫,推薦資料請檢送一式3份(3份皆為正本,含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另檢附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之會議紀錄影本為證)。
(二) 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精簡,並請加製封面與目錄以長尾夾固定(每頁大小以A4紙張為主)。受推薦人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三) 請依附件設定檔名,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佐證與參考資料燒錄成光碟,併同紙本資料逕送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