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7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18599號書函辦理。
二、為提醒考試錄取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以維護其權益,請各機關於回應考試錄取人員詢問時,如有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之事由(如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服兵役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可適時提醒渠等人員可於期限內依其正額或增額錄取身分,分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保留受訓資格或人事總處提出延後分配之申請;另於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事宜時,如有無法立即報到者,請注意提醒放棄受訓資格之法律效果,並依錄取人員個案情形提供其他適法因應方式(如申請延期報到等)。
三、檢附人事總處原書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