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26日部銓三字第1115485424號函辦理。
二、鑒於我國少子女化現象越趨嚴重,以及為落實國際公約兒 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並配合鼓勵生育政策,同時考量機 關業務遂行之需要,同意放寬旨揭事項;惟不得逾原聘用人員或原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又該替代人力於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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