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11年12月7日彰選一字第1113150296號函辦理。
二、本次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補假事宜,業經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爰同意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各類人員(含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如選擇放棄補休1日者改核敘嘉獎1次;如選擇放棄補休2日者改核敘嘉獎2次。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人員得比照前開規定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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