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暨同法條第4項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爰各校校長應於兼職前事先報經本府同意,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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