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2月16日部法二字第11255317932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依旨揭令釋,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112年2月16日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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