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9-3條及本府112年3月27日府教學字第1120102585號函賡續辦理。
二、查國民教育法第9-3條規定:「依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三、為使本府所屬學校校長遴選機制更臻完善,請欲申請本縣國民中小學112學年度校長遴選之校長,務必填具「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估表」,簽章後紙本於112年5月5日(星期五)前寄(送)達至本府教育處,掃描檔及Word檔寄至教育處承辦人信箱(國中:許小姐、04-7531828、orient@chc.edu.tw;國小:陳小姐、劉小姐,04-7531829、04-7531825、catchchen@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