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推行舞蹈藝術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特舉辦本項比賽。
貳、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並 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
四、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五、決賽共同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基隆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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