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
一般公告
|
2017-05-12
|
點閱數:
96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06149號函辦理。
二、辦理期限:
國小6年級:106年6月22日至106年8月29日(共計69天);
國小1-5年級:106年7月1日至106年8月29日止(共計60天)
三、補助對象:
1.設籍本縣並領有證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殘、身障)等經濟弱勢國中小學生。
2.資格認定應提具相關證明並採從嚴認定,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無相關證明者,則應提出家庭訪視證明。
四、送出前,請確認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填寫正確且完整並備齊相關證明,於106年5月18日星期四下班前交回學務處衛生組。
五、檢附「幸福餐券」申請表、家庭訪問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