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91726號函辦理。
二、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購置之學生交通車,其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
(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適用或準用教育部公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理。
(二)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設立許可字號、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
三、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四、請各校加強教師或家長對如何辨識合格學生交通車之宣導教育,另應視實際情況通報違規情形,必要時從家長及學生身上驗證其是否能辨識合格之學生交通車,以維學生乘車及生命安全。